《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》征意见:电、煤、气统一规范,电力价格不得强制固定

2026年7月15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《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(试行)(公开征求意见稿)》,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14日。
该《管理办法》共6章46条,对电煤、电力、天然气三大能源品类的保供中长期合同的签订、履行、变更、监管等作出全面规定。
核心速览
① 合同分类与覆盖范围
本办法所称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,是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、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、天然气保供中长期合同的统称。
其中,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按交易范围分为跨省跨区合同和省内合同。
② 明确签约主体与责任
供应方:主要包括在产煤炭生产企业、能有效支撑电力保供的发电企业、生产进口天然气并对外销售的企业等。
需求方:主要包括统调公用燃煤发电企业、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售电公司和用户、由上游供气企业直接供应的燃气企业等。
责任主体被明确要求按时完成合同签订,不得拖延、拒不签订。
③ 电煤:价格“基准价+浮动价”,严禁倒卖
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价格在合理区间内协商,以港口价格计算的按“基准价+浮动价”机制签订,以产地价格计算的应建立月度调整机制。
合同月度履约量应均衡稳定,严禁倒卖、转卖、套取、挪用合同项下煤炭资源。
④ 电力: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格
跨省跨区合同:涉及国家能源战略的电量应全额签约,价格按“利益共享、风险共担”原则协商。
省内合同: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,鼓励建立与供需、成本等关联的价格浮动机制,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格。
中长期合同签约比例需满足能源保供要求,参与现货市场的企业亦需达标。
⑤ 天然气:民生用气全额覆盖,价格分类管理
民生用气:合同气量应全额覆盖负责保供区域的民生用气需求量。
非民生用气: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协商确定。
价格方面,严格区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,不得将政府指导价资源按市场调节价销售。
合同应设置照付不议或偏差处理等约束条款。
⑥ 监管与激励约束
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,严重失信将被惩戒。
履约情况将作为国有企业考核、煤炭先进产能释放、跨省区送电安排、铁路运力保障的重要参考。
背景与意义
“十五五”时期,我国能源发展进入安全风险叠加演变期。实践证明,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制度是稳定预期、衔接产供储销各环节的关键抓手。
此次征求意见稿旨在将这一制度法治化、规范化,为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。
公众意见反馈渠道
时间:2026年7月15日至8月14日
方式: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(.cn)首页“互动交流”版块,进入“意见征求”专栏提出建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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